相邻权法律规定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通行权 :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提供必要的便利。
2. 用水、排水权 :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3. 施工权 :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 通风、采光权 :
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5. 环境保护权 :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6. 安全维护权 :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相邻权法律规定旨在确保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兼顾相邻方的利益,维护相邻各方之间的和谐关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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