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
1. 付款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2. 票据权利期限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3. 追索权期限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此期限不行使则消灭。
4. 再追索权期限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超过此期限不行使则消灭。
5. 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后十天。
6. 承兑期限 :纸质汇票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电子汇票最长有效期为12个月。
请注意,这些期限可能因具体交易双方商定的条件和银行政策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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